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来源:未知 时间:2023-07-24 浏览次数:332次
本文目录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企业有哪些规定?
- 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关系?
-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构建什么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 双体系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
-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属于什么机制?
- 河北省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的基本流程?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绿色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级公司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的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第三条 各分包单位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到人,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五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项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第六条 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的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对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第七条 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风险预控应做到使安全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则,
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掌握不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企业有哪些规定?
(一)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风险管控机制四项要求: 一是列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二是列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三是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四是明确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关系?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是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基础”。根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要求,企业组织实施风险点识别、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典型措施制定和风险分级,确定风险点、危险源为隐患排查的对象,即“排查点”。
什么是风险管理体系?
就是我们一个企业为了控制风险,我们现在叫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那么我们就是为了控制安全生产风险,在企业内部所建立起来的一种运行的秩序或者叫机制。这种秩序机制表现形式就是我们企业的文件。没做它之前我们就有这些文件,我们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等。
我们以前所存在的这种管理机制,没有充分把风险管理跟体系化的管理思想有效的融入,而我们现在建的这种机制就是要在原有机制的基础之上把风险管理跟体系化管理的思想进行一个有效的融入。我们基于风险辨识来进一步完善我们管理对象以及管理的流程节点,实现优化管理,表现形式就是差异化管理,风险管理最终一定要体现出所谓的差异化管理。
风险管控要四分管控,分层、分级管控,就是差异化管理,我们通过这种管理模式可以让我们提升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可以降低我们的管理成本,优化我们的管理资源。这就是风险管理的最主要的两个目的。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法:赛为根据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结果,现有的总预案和专项预案,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规范或标准,结合企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包括现场设备设施、所在位置、应急力量、物资等),编制/优化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深入地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使有关监管部门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安全生产状况,为其有关部门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提供了保证。
深圳市赛为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HSE)的专业咨询与培训服务机构,在一支拥有丰富企业HSE管理经验和具有广阔国际视野的管理团队带领下,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赛为安全(Safeway)已经发展成为一家在国内享有盛誉的HSE线上线下培训、HSE和应急管理咨询、互联网技术应用整体解决方案与应用新技术研发的高科技企业。赛为安全致力于企业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化、HSE安全培训、HSE项目咨询的机构,提供专业、经济、有效的HSE服务,帮助客户实现零事故作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构建什么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安全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依据 :国务院安委办印发《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要求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完善技术工程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夯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坚强基础。
双体系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
双体系隐患排查的内容和标准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企业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管理规范、工作流程、责任制等等,确保企业的运营安全有序。
2. 生产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检验设备运转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技术故障,小修小补, 大修大改,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 职工安全意识是否足够:职工安全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安全,企业要注重培养员工素质,特别是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工作环节中的安全漏洞。
4. 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保证产品合格率,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
5. 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预案,将应急预案贯穿于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之中。
6. 安全消防设施是否完备: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备的消防设施,有效地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7. 其他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例如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培训、事故调查等。
双体系隐患排查的标准可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排查内容和标准。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属于什么机制?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属于双重预防机制。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种手段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又叫“双重预防机制”。通过构建并持续运行“双重预防机制”,可以做到“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意义重大。
河北省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
制定指导手册或者指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管。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其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清单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广泛听取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领导责任和协助责任的;
(二)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发布和修订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微小企业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微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的基本流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依据风险分级管控标准、风险评估办法,全方位、全过程排查本单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明确管控责任清单、防控措施清单,并进行风险公告警示,形成隐患排查清单,加强应急管理,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继续推行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制度,企业常态化自查自改自报隐患,建立动态化的“一企一册”。
二、规范信息上报程序
“一企一册”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盖章后,按照行业类别分别报送相应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备案。区市综合监管部门每周汇总一次1、2级风险点(分别对应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电子版信息,每年汇总一次1、2级风险点信息,建成“一县一册”,将纸质版报送市综合监管部门,市综合监管部门每周将区市有关电子信息数据报送省安监局。省安监局部署可接受企业“一企一册”信息化平台后,按省局有关要求组织报送。
三、建立风险点核查机制
镇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风险点开展核查,主要内容有:风险点名称、风险点位置、诱发事故类型、风险等级划分是否准确,企业风险管控部门、责任人是否清晰,管控措施是否到位,存在隐患是否排查整治,应急处置措施是否管用,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真实、管用。
四、政府部门信息协作共享
各区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各类信息平台将企业上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一企一册”信息定期与区级行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共享,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用网格化信息平台等将“一企一册”信息定期与市级行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共享。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各区市每年编制一次本地区重大安全风险“一县一册”,报送到本级党委、政府及安委会各位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和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年汇总编制一次青岛市重大安全风险“一市一册”,上报市级党委、政府及安委会各位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和省安监局。各级领导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风险进行研判,做到重点管控、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
六、落实政府部门管控责任
按照“分级监管、属地为主”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的1、2级风险点作为重大风险点逐一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企业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在线实时监控,确保每处风险有部门监管、有专人监控、有信息系统在线监测、有专家评估、有防范措施保障、有应急处置对策。对涉及区域性、系统性的重大安全风险,要定期组织专家研判,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和应对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七、实施执法检查
坚持关口前移、网格监管、综合施策,将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对企业、政府的专项检查、蹲点执法、督导考核、安全生产巡查等内容。尤其对经过风险排查辨识,存在1、2级风险点的企业、重点部位,应纳入区市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内容,市级监管部门抽查;安监部门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管执法,和其他行业领域的执法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八、加强督导考核
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 ·|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增加考核权重。要改进考核方式,把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从事后问责向事前问责转变,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过程监督和考核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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