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业化安全监管(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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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条 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三条 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包括?
加强生产安主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包括如下几方面,
1,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学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组织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学习活动,关键时刻能够沉着应对。
3,经常开展应对事故方面的报警,救护,抢险,应对演练。
4 ,了解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防止二次伤善和自我保护相关知识和能力。
5 ,了解和熟知事故救护中的,沟通协调措施和办法。
,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制规定?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条 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三条 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2468管理要点具体措施?
1、落实“两个”责任
明晰分解落实组织指挥系统、技术保障系统、资源配置系统、安质监督系统“管”“监”两个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专业管理、专职监督,形成以“管”的过程控制和“监”的纠偏补充共同保安全,实现综合管理、共同发力、形成合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推进“四化”建设
(1)专业化组织:
落实施工分包管理负面清单制度,根据工程专业类别,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队伍,让专业的队伍、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2)标准化作业:
积极推进施工流程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标准化;推广分项分部工程“首件制”实施验收和样板引路,推广隧道、桥梁、地铁、钢筋加工、各类结构件预制场等施工工艺(作业)流程标准化。
(3)机械化施工:
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广泛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积极研发应用新工装。
(4)信息化应用:
推广先进的信息化系统用于安全生产预防预控,积极运用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教育培训云平台及工具箱、远程视频监控、监控量测、隧道防坍塌预报预警监控、大型专用设备定位与强检监控、遥控无人机监控等信息化系统。
3、健全“六大”体系
(1)组织保障体系:
规范各层级企业机关及项目部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安全生产专职机构、安全生产总监及相关职能部门设置,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配备数量满足施工生产需要。
(2)制度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规划为目标、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以安全管理规定为基础、以专职机构和人员配备为保证、以安全质量检查标准为依据、以标准化建设为载体、以安全考核、安全评价、责任追究为手段、以应急救援为补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
(3)风控保障体系:
健全风险项目分级管控体系,明确落实安全风险和危险源的层级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措施的应用、制定和落实,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4)科技保障体系:
落实科技兴安战略,加大科技投入,推广先进技术,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矿山开发等高危领域大力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智能装备、在线监测监控、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等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升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防管控与应急处置等能力。
(5)教培保障体系:
构建责任明确、载体多样、管理规范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持续开展企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复训考核制度,落实职工夜校培训制度,完善一线管理人员、班组长、作业人员岗前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应急保障体系: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结合惯性事故特点,普及应急救援知识,积极推进项目应急自救队伍建设和专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专兼结合、服务项目、辐射周边、组织完备、装备先进、响应迅速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专业人员素养,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从业人员应急技能。
4、强化“八个”到位
(1)安全意识到位:
提高政治站位,树牢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碰红线和坚守底线思维的安全工作原则。
(2)队伍建设到位:
加强培育员工和专职人员队伍建设,致力于提升员工素质夯实安全工作基础,着力选聘具有年龄、履历、学历、专业、资格优势的人员进入专职队伍,畅通专职人员职务、职称晋升渠道,激发专职人员从事安全工作热情。
(3)安全投入到位:
依法依规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检测监控器具、安全课题研究等安全费用保障到位。
(4)刚性交底到位:
充分认清刚性交底与防范事故的直接关联,深化实施性施组,细化专项方案,技术与管理刚性交底必须包含同类工程惯性事故防范措施,强化交底可追溯的落地,各类交底须成为定期和日常检查的规范内容。
(5)红线卡控到位:
严格落实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及股份公司隧道防坍、瓦斯隧道防爆、模板支架(钢筋笼、网等临时结构)防倾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起重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卡控红线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6)隐患排查到位:
作业岗位风险(危险)辨识、控制、自查、自改符合安全要求,结合施工生产特点和安全(质量、环保)管控重点,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开展安全(质量、环保)检查排查,应用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安全(质量、环保)隐患。
(7)安全奖惩到位:
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奖惩有关规定,充分运用有功奖励与有责追究的共同作用,将正向激励与失职追责相结合、共发力,达到提升全员安全生产履职意识,落实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的目的。
(8)文化引领到位:
强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发挥文化引领作用,企业全员安全意识有本质提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措施落实成为习惯、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夯实。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从目前建筑市场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来看,一方面,各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尚不够成熟完善,亟待进一步优化发展;另一方面,政府、业主、工程监理等活动主体对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既存在主体监管力量不足,监管落实情况不佳的问题,也有着相关活动主体风险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不足等问题。国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亟需补充全新的活动主体力量,弥补上述两方面的质量与安全监管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内建筑市场发展在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日益呈现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特征:国家相继出台了多份政策文件,鼓励支持专业的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工程质量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对现行工程质量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如工程咨询、质量风险管理、安全风险管理等专业第三方活动主体,越发频繁深入地参与到工程建设活动当中,因此其市场发展研究对于国内建筑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市场业务模式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开展市场业务经营:即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相关市场保障制度的配套服务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始自于2002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明确指出,政府采购目录内容包括“符合国家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尤其,建设工程采购一直是政府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这类采购内容往往具有投资资金多、建设周期长、管理难度大等风险特点;加之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各项新技术、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应用,客观上对政府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巨大挑战。因此,相关专业第三方服务也成为政府采购项中的重要部分。
2017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进一步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建立市场发展依据。
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检查;工程质量评价与管理咨询;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等。
1
如2019年11月,河北省政府《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弥补政府监管力量不足;
2
再如2020年3月,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和相应能力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抽测、评价和咨询。
相关市场保障制度的配套服务
近年来,国内工程建设领域相继建立健全、优化完善了包括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工程质量评价制度等在内的多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这些保障制度虽然在内容方面有所不同,但却都具有某一特定领域的专业性技术服务要求,这种配套服务需求客观上催生着国内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的快速发展。
从风险管理服务角度来看
无论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还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者都是近年来国家在工程保险领域大力推进的重点工程险种,对于特定风险管理服务都有着较强较为专业的市场需求。因此,作为险种制度的配套服务供应商,专业第三方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TIS)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
从质量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来看
2020年4月14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提出,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试点,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其中,工程质量评价试点一项,国内多地已进行区域试点,如河南等地的试点方案中即提出:评价采用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或者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方式。这也为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创造了市场发展机遇。
2、主体功能作用
如前文所述,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发展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其主要原因之一,即是相关建设活动主体缺乏较为专业的技术、人员、管理力量,无法有效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即是为填补相关活动主体(政府、业主、监理)在专业技术、人才与管理等方面的力量空白与欠缺。
技术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市场发展迅速,各项新技术、新材料、新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应用,各项全新保障制度不断探索发展,这对于目前建筑市场管理提出着很大的技术挑战。如新工艺、新材料、新管理模式下的工程设计、咨询、检查、评估、风险管理技术等。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能够针对某一特定市场需求,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填补建筑市场管理的专业技术缺口。
人员
随着我国建筑施工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市场对于拥有专业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才需求也持续增加。以某地级市目前的在建工程量为例,其在建工地超400万m2,建筑、市政工地超40个,依据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当地住建局质安站人员编制配备数量远远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通过参与政府采购服务竞标,提供专业工程技术服务与辅助性事项服务,能够弥补政府在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不足。
管理
目前,我国建筑业发展正经历着较大的管理模式变革,工程总承包制度快速发展,EPC模式广泛应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区域试点,建筑师负责制积极探索,建筑施工图审风波不断……面对国内建筑市场波澜壮阔的管理变革,固守传统的工程管理模式必将被发展浪潮淘汰,寻求自身的发展变革才是企业的唯一出路。
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作为建筑市场全新的活动主体,相较传统建筑企业能够更好更快的适应全新市场管理模式要求,在传统企业转型发展的过渡时期,为其提供专业化的工程管理服务,帮助其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展日益呈现多元化的市场活动主体特征,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即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其提供的各领域专业化技术、管理服务,能够有效弥补传统建筑市场相关活动主体在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方面的缺口;帮助传统建筑企业更好的发展转型;促进落实政府的市场监管,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日益严峻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推动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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